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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室内装饰业协会文件

豫室协字〔2006〕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产品
使用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河南省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河南省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是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残留量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标准,符合国家绿色建筑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材料及产品。
第二条 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以下简称使用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 颁布绿色装饰材料、产品使用证书,证明某一材料、产品为绿色装饰材料、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实行认证管理的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目录,由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河南省境内及境外企业在河南代理机构可自愿向河南省室内装饰业协会申请认证。
第四条 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工作受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领导,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室内装饰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在认证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河南省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 确定在全省实行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 使用认证目录;
(三)组织实施本省实行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的审查;
(四)发布相关信息等。
第三章 申请认证的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按认证范围和材料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 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到协会进行审查;省内企业向当地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级协会)申请并初审,后报协会。
第八条 协会经审查 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绿色材料及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认证的企业接到通知书后将认证所需的详细资料交到 协会并与协会签定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条 协会根据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原材料、工艺、质量保证体系按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对申报认证的材料或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匿名送委托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撰写《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协会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按类别组织专家认证评定,并撰写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协会对符合认证条件的材料、产品报省装饰办审批并公示,公示期内社会无投诉、无异议的颁发使用认证证书,并将认证企业 的材料、产品及相关信息的数据录入数据库,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社会有投诉,有异议材料和产品协会复审并针对投诉、异议召开专家组会议予以重新评价, 确认无问题后上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 认证的材料及产品,由协会向企业发出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材料及产品属办公室颁布的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认证目录及内容;
(四)材料及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室内装饰材料及产品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标准要求;
(五)材料及产品应检测,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材料及产品认证单位 在报送认证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交下列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代理商品的代理证明;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鉴定证书;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 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证: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绿色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申请认证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第四章 认证证书的使用
第十八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到协会领取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认证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协会按照程序进行复审。未重新认证的企业认证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 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未参加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 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协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或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或检验。
第二十三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
(一) 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证的材料、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二) 通过认证的材料及产品在使用中达不到认证时各项技术经济 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证的材料及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四)认证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当认证证书持有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时,协会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通知书》,并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结束后,企业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和申请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经复查合格后,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书》。增加的检查费用按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提出意 见,经办公室批准撤销认证证书,并向 社会公告。
(一) 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通过认证的材料及产品不合格;
(二)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目标;
(三)通过认证的材料及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
(四)转让认证证书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绿色认证证书的信誉;
(五)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六)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向协会提出认证申请。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伪造的认证证书或冒用认证证书、转让认证证书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时,其产品达不到认证时的技术经济指标的,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协会或办公室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证条件要求,但认证机构不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验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有异议;
(三)认证机构、服务机构或其工作有违纪行为;
(四)认证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二十九条 申诉调查和处理工作一般由协会 组织进行。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 三十条 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的企业收取,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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